第1671章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_临高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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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1章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

  第1671章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

  以色侍人不能长久,何况早期的生活秘书们大多连“色”都谈不上。随着元老院的不断发展壮大,女仆资源日渐丰富,质量大幅提高,外面还有芳草地女学生和全东亚富贵人家小姐竞争的状况下,早期生活秘书在家庭中的地位就变得岌岌可危了。

  元老们虽然对他们的第一个女仆“日久生情”,大多有很深的感情基础。但这不妨碍他们嫌弃第一代生活秘书“长得不好看”、“出身低微”、“没文化”――杜雯曾经提出过,元老们与第一个生活秘书应该被视为“事实婚姻”,结果在投票中遭到大票数否决――盘算着从受过全套新式教育的芳草地的女学生或者大陆上的大户千金豪门小姐中选一个来当正式的老婆。真正娶了生活秘书当合法妻子的元老,只有吴南海和邬德等不多几个元老。

  而生活秘书们大多也有这个觉悟,知道“嫡妻”的名分自己是享受不到的,孩子就成了她们自身地位和未来前途的唯一保证。对于生活秘书中的后来者们来说,她们没有了“原配”的优势,想要提高家中地位也要靠自己的子嗣;因而生活秘书们无一不把孩子当作“护身符”,娇宠溺爱是很普遍的现象。对于生育有男孩的生活秘书来说,利用自己孩子的“先发优势”,设法问鼎“元老席位”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姬信知道,现在元老的子嗣还很少,大多只有一二个子女,生活秘书也不多。大陆攻略展开之后,老婆和子女都会双丰收。现在不把规矩定下来,到时候闹家务很可能会闹出血案来。

  在《元老婚姻和继承法》中,元老的配偶有“法律婚姻”和“事实同居”两种关系。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的缔结或者离异均履行正式的手续,经元老院荣誉法庭认可并颁发相关证书;后者无需履行法律手续,在办公厅备案即可。

  元老的配偶为另一元老的,无论前后,一律为“法律婚姻”。

  元老配偶不受性别限制。女元老只要愿意,也可以蓄养多名男性的“生活秘书”。如果有人是同性恋,元老院一样承认其配偶的法律地位。

  法律婚姻下的配偶为元老院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关系,享有正式配偶的一切名义和权力,并在元老身故后拥有遗产继承的优先权;事实同居者一概不享受,是否能够继承遗产,继承多少份额,由元老的遗嘱或遗嘱执行人决定。

  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嫡庶之分”,等于以法律形式承认了“正室”与“侍妾”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因而在草案阶段遭到以杜雯为首的一小部分元老的坚决反对,认为这是严重的“反动”。但是起草法案的法学会提醒大家,至少在法律意义上元老是没有“妾”的。

  “不管是一大步还是一小步,都我们在人类文明历史上迈出的一步。”姬信在会议上苦口婆心的劝导着反对者,虽然从比例上来说,反对派寥寥无几。但是姬信本着“我心可昭日月”的态度,进行充分的说明,“杜雯同志,你的心情我是明白的,你的理想我也是赞同的,但是我们的现状是不可能完全实现你的想法的,与其硬撑着理念一无所获,不如把姿态放得低一些更容易渐进式的达成目标……”

  配偶们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子女的地位相等。婚姻继承法中规定只要经办公厅纹章院备案的元老子女,无论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元老收养子嗣不受限制。亦可指定养子女继承元老席位――仅限无亲生子女或亲生子女无能力继承时。

  但是,元老的席位如何继承,是“立贤”还是“立长”再或者其他继承方式,均由元老个人决定,法理上元老的合法子女均有继承资格,不论性别或者母亲出身。但是母亲是女元老的子女有优先继承权。

  元老在生前须继承人选择方式或继承人名单在有第三人证明的情况下密封交办公厅纹章院秘密收存。与遗嘱一起,在死后在元老院治丧委员会的监督下打开并且宣读。一旦宣读即告成立,任何人不得有异议。

  未做继承安排的元老,死后的席位由元老院安排指定继承人。原则是“立嫡立长”。没有子女的或者子女的身体状况明显无法继承元老席位的,由元老院安排过继其他元老的子女入嗣继承席位。

  元老的财产,除了共同纲领中规定死后收归国有的股份之外,属于元老院所有的房屋、车辆、高级家具等财产由办公厅收回,其余个人部分,按元老遗嘱分配,没有遗嘱的,由元老院主持分配。原则上以继承元老席位者为主要继承人。

  这套婚姻继承体制大致兼顾了各方面元老的意见,因而争论较少。但是有人提出应该一刀切的采取“嫡长子继承制。”以利于元老家庭的稳定性。

  “……所谓立贤,等于是养蛊。子女少还好说,如果哪位元老家有五六个以上的子女――我觉得这是很有可能的――肯定会上演争位的‘宫斗’剧。怎么来体现自己的‘贤’?元老子女们一定会各显神通来表现,各种栽赃陷害的把戏大概也不会少,搞不好投毒下药什么都不缺……

  “是否是元老,这一上一下的区分,真正是云泥之别!我们的体制下,元老院就是皇上,元老等于也是个皇帝,自古以来因为争位父子兄弟相残的例子可不少啊。我们应该借鉴欧洲的做法,明确嫡长子通吃,这样可以断绝其他子女争位,让他们尽快将目光转向外界,而不是盯着自家的席位,有利于减少内耗。”

  “嫡长子通吃就有用了吗?”吴南海是“立贤派”的坚定支持人,“大伙合伙陷害太子,把太子搞下去再互相撕,这种事也不是没有。或者干脆老二谋杀老大,庶子谋杀嫡子……咱们中国人没有贵族情结,讲得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嫡长子制度没那么神奇的效果。要我说,养蛊就养蛊,反正最终胜出的绝非弱者,比不中用的嫡长子强多了。再说我们现在实行的等于是秘密建储制度,可以遏制元老子女的内斗问题。”

  “我觉得我们应该提供足够的元老子女的保障来减少矛盾,”有人提议,“应该元老子女如果分不到遗产或者只能分到很少怎么办?他们会有强烈的失落感,搞不好会成为不安定因素。元老院基金会应该对这些元老子女有专门的安排,拨出专款来提供住房和津贴之类,保证他们都能过上优裕的生活……”

  “这不成八旗子弟了!”吴南海表示强烈反对,“这是在害他们了!再说元老的子女你要提供优裕生活的保障,元老的孙子孙女要不要保障?这个人口增加起来可是几何级数!那才叫尾大不掉!”

  马甲咳嗽了一声:“我也觉得我们不能人为的搞出一个‘元老族’――后果不堪设想。元老的子女我们元老院是一视同仁的提供最好的教育,他自己多少也能继承到一些财产――如果这样他还是个屌丝,那么元老院也没有必要对他有更多的关注了。”

  最终嫡长子继承制没有得到更多的响应,还是按照原来条款的“元老自己决定”。

  为了进一步减少元老子女的“宫斗”可能性,遏制孩子母亲卷入,减少来自本时空的思想观念的干扰。《婚姻继承法》规定凡是元老子女三周岁之后必须送学习院附属幼儿园,六周岁之后升入学习院小学,全部采取寄宿制,除了休息日和假期回家之外一律在学校过集体生活。

  在审议的最后阶段,有人提出了老年元老席位的继承问题。由于养子女也能继承元老席位,那么即使在生理已经没有生育条件的老年元老,也可以利用这一条款通过收养子女来传承元老席位。比如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收养孙子孙女的方式将自己的席位传下去又不会“便宜了外人”。

  如果说单独说老年元老的席位不能继承,这未免有违元老更平等的精神,经过一番热烈的讨论,最终决定是承认老年元老有权收养子嗣并传承席位,但是不准跨代收养,也就是说,要么收养其他元老的子女,要么收养归化民。此外还规定养子女的姓氏只能随元老本姓,不得从夫姓。收养的孩子年龄不能大于三周岁。

  “六十出头的大妈,去收养三岁以下的孩子,这是要她老命的节奏……”有人忍不住吐槽。

  “六十岁的老人带孩子的多得是,再说元老可以用奶妈,可以用保姆,这都不是事。”马甲悠悠的说道,“限制孩子的年龄是为了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亲情减到最低。”同时为了防止某些元老把“送孩子收养”作为扩大家族势力的办法,明确提出一位元老送养的子女仅限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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